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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调整低工资标准

达州日报  2015-07-31 08:58

记者30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开始,全市月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380元(每日63.4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由13.2元调整为14.4元。

据了解,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市人社局表示,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自1995年实施低工资制度以来,我市先后13次调整提高了全市低工资标准。从历次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看,都体现了政府在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特别是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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