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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房产公司"假"卖门市给好友自食苦果

达州日报  2015-07-28 09:17

以不足10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达川区南城的门市是不是黄梁美梦?但市民曾某就以200万元的价格一口气买下了达川区南城御南苑附近一2080平米的门市,尽管卖家再三“喊冤”称,当初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借钱,如今宁愿付双倍贷款利息,也不愿卖房。但通川区法院终支持了曾某的诉求,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2000多平米的门市做担保

2010年7月,金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乏流动资金,经多方筹措无果后,董事长黄某把目光转向了好友曾某。

“你借200万元给我救急,我每月给你4万元利息,一年之内还本。”

“一年之后还不起咋办?我要门市作为担保。”

双方很快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上对担保作了特别约定,约定南外御南苑附近负一楼1000平米和地上一楼1080平米作为贷款保证。

借款合同上载明,如果金缘公司在借款协议到期后不能完全清偿本金和利息,那么借款本金和利息就作为购房款,金缘公司应将该房屋过户到曾某名下;如果金缘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

金缘公司被自己套牢

为了让曾某放心,金缘公司与曾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随后,曾某把200万元打到了金缘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

“在当时,至少也要六七千元一平米,200万是买不到那么大面积的门市的。我们当时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我们相信一年之内我们能还清本金和利息。哪晓得我们公司后来在资金上出现了问题,无力偿还本息。”金缘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黄某谈到这份借款合同,肠子都悔青了:“我们用超价值的担保套牢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借款?卖房?傻傻分不清楚

金缘公司按照约定还款两个月后,由于开发资金链条断裂,再也无力还款。2011年7月,借款到期,曾某宽限了金缘公司两个月,但金缘公司仍无力还款。无奈之下,曾某一纸诉状将金缘房地产公司推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金缘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在法庭上,借款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如何定性,成为双方交锋的着力点。

被告方金缘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是担保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适用。“借款合同到期,仍应按借款合同纠纷处理违约事实,我们只承担利息和违约损失,借款合同不能转变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因为按照担保法,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原告“不要利息,只要门市”

“不要利息,只要门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曾某始终坚持同一个态度。曾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都有借款和商品房买卖的双重目的。楼下的一层,造价只有三四百元每平米,但是销售合同上约定700元每平米,与楼上的一层综合评价,价格也就相差不远。“双方都同意在借款到期之后,用本息抵作购房款,这在借款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况且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我要门市,不要利息是完全正当的。”

通川区法院终支持了原告曾某的请求,判决被告金缘公司协助原告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服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应原告申请,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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