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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门市租到"消防通道"老板希望出租方赔偿

达州晚报  2015-06-08 11:16

[摘要] 4日中午,记者见到了孟先生。据孟先生介绍,他是2012年从停车场处租了间门市,第一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租金2万元。“租之前这里是一家奶茶店,当时我还给了5万元的转让费,租给我的人说是通风口门市,并没说是消防通道。”孟先生称,一直以来他都不知道该门市是消防通道,直到2014年消防部门找到他后,他才恍然大悟。

4日中午,记者见到了孟先生。据孟先生介绍,他是2012年从停车场处租了间门市,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租金2万元。“租之前这里是一家奶茶店,当时我还给了5万元的转让费,租给我的人说是通风口门市,并没说是消防通道。”孟先生称,一直以来他都不知道该门市是消防通道,直到2014年消防部门找到他后,他才恍然大悟。

记者在孟先生的门市租用协议上看到,协议甲方为停车场,协议上内容有:“为了方便地下停车场通风通气管理,甲方现将地下停车场通风口(S103-S104之间)通道门市租用给乙方使用。”在协议上,租用用途上写着:“此门市不准开小吃店或燃气易燃易爆的一切用途。”等内容。

“消防部门又来通知我们,让我们三天内搬走。”孟先生称,他开这家小店前后花了近10万元,经济损失谁来赔偿,他说,“虽然甲方现在同意退租金,但是我们花了那么多的转让费,也应该退给我们。”

为此,记者联系采访了协议甲方陈先生,“我提醒了商家这是个通风口不能堵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可以退给孟先生今年已交付的租金,但他们并没有收取转让费。

律师表示:租赁标的物为公共消防通道,事关相关业主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应属违法无效。出租方应退还租金;谁收取的门市转让费,谁就应予以返还。若承租人在租赁时,不知晓该门市为公共消防通道,则出租方还应赔偿承租人装璜费用及停业经营期间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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