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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40万购"无证"二手房 5个月后被判搬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11-20 13:56

[摘要] 近日,通川区凤翎关社区市民杨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得市内黄金地段一套120平米的清水房,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不料,5个月后,杨某竟收到通川区法院传票,原来卖家以自己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杨某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得不退出房屋。

近日,通川区凤翎关社区市民杨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得市内一套120平米的清水房,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不料,5个月后,杨某竟收到通川区法院传票,原来卖家以自己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杨某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得不退出房屋。

惊喜:低价购房捡大便宜

今年4月,杨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得知张某在中心广场附近有一套清水房要出售。这家中介公司介绍,张某以67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那里购得房屋,暂时还没有过户,因急需资金,被迫以41万元的价格亏本出售。中介公司还告诉杨某,买房之后直接在相关部门更名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税收。杨某通过熟人查证,确认了中介公司的说法,一周内就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房款。

杨某认为,即使房子不住,至少可以50万元的价格出手,净赚10多万元。“这么大一个馅饼不偏不倚抛向我,我只能说我太幸运了。”杨某乐得合不拢嘴。

失落:被诉买卖合同无效

今年9月,杨某突然收到法庭传来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得知张某以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原先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自己腾退房屋。

“打死我都不得退房!”杨某向律师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然而,在法庭上,杨某提供的证据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之外,再也拿不出任何证据。但是,在法庭上,张某一再声明,杨某明知所购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却要强行购买,自己苦于缺乏资金勉强答应,后来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原物。中介公司也向法官证实,卖方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买方明知这一事实仍然进行交易,这在现在的二手房买卖当中屡见不鲜。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确认了张某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十日之内腾出房屋。

【以案说房】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据承办该案的闫法官介绍,张某从开发商处所购买的房屋叫合同房,在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张某将在合同房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买受人,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本身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这种交易刺激一房多卖,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也会损害国家的税收秩序。

为了商品房的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款第六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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